埃及

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关于严格执行CIQ机制


12月16日,驻埃及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韩兵公参约见埃及工贸部进出口控制总局局长默罕默德?阿拉?艾尔丁?阿布戴尔?卡瑞穆(Mr.MohamedAlaaElDinAbdelKarim),就CIQ问题进行商谈。

韩表示,最近中国企业纷纷反应称,埃及新颁布了部长令,要求中国出口埃及产品须按埃及标准检验并签发CIQ证书,这给中国质检和出口商带来了极大困扰,很多货物因为无埃及标准不能在中国进行检验,困在港口。希望埃方给予澄清,避免阻碍双方贸易正常开展。

卡表示,所谓新颁布的部长令并不属实,只是埃相关部门提出严格执行双方所签“备忘录”和“落实机制”规定的建议得到了部长的批准,并无任何新的东西。卡称,在“备忘录”和“实施”签订并实施6年以来,双方逐步适应CIQ机制,特别是在数量、价格等方面已很规范,但在检验标准问题上执行不严格,在协议延期之时,埃方认为有必要在检验标准上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经过澄清和磋商,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1.此次颁布的部长令,对双方签订的“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和“会谈纪要”以及“关于落实备忘录的机制”条款没有任何新的内容增加或改变,只是要严格执行所签协议。

2.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在检验标准适用问题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埃及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按埃及强制标准进行检验;第二类是没有埃及强制标准,但有埃方认可的6大类国际标准的产品,按国际标准进行检验;第三类是既没有埃及强制标准,又没有国际标准的产品,可按双方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中国标准进行检验。

3.检验标准适用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商品的标准应由进口商提供给出口商,再由出口商提交给中国质检部门进行检验,这两类产品的CIQ证书上要注明所使用的埃及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标准号。使用中国标准检验的第三类商品的CIQ证书上需标明使用中国标准的标准号,同时中方须向埃方提供英文版的该中国标准,以便埃方核验。

4.如果由于进口商提供的埃及或国际检验标准出现问题,导致货物在埃及无法通关的,由进口商承担所有责任。

5.原无需CIQ证书的产品,仍然不需要进行CIQ检验。

6.关于实施时间问题,中方要求延期至年6月1日,给双方进出口商和质检部门足够的适应期。卡允商有关部门后确认。

韩公参最后建议,埃方可通过抽检,建立优质商户库或白名单,对表现好的企业,可以逐步实行免检,对有质量问题或违规操作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为优质商户减少质检环节,节约贸易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时对两个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卡认同该建议,认为可在CIQ完全规范化后逐步试行。

会谈后,经商参处向中国质检总局进行了通报。

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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